郑州天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776527037/2016-00362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违法,处罚,决定书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7-19发布日期:2016-07-1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天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天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七)环罚[2016]第(B009)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天顺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食品工业园区先锋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3100000949(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4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申请竣工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我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环罚告〔2016〕第(B16001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二七环罚告〔2016〕第(B16001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放弃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环罚告〔2016〕第(B16001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二七环罚告〔2016〕第(B16001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阶次。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限三日内到我局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帐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诉讼的单位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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