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

索 引 号:005303449/2016-00273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土地征收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土地
文    号:登政通〔2016〕3号成文日期:2016-04-28发布日期:2016-04-28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

    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248号)、《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6〕158号)批准,同意征收君召乡等2个乡(街道办事处)海渚村等2个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040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8.9294公顷,共计8.9695公顷。现将省、郑州市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有关内容及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君召乡海渚村、嵩阳街道办事处嵩山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用途:本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嵩阳街道办事处嵩山村农用地0.0401公顷、建设用地8.5009公顷;征收君召乡海渚村建设用地0.4285公顷;共计8.9695公顷,主要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据实补偿。
  五、其它事宜: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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