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梯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416049270/2016-00058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政策法规/规章
  • 发布机构: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
  • 关键词:科技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5-09
  • 发布日期:2016-05-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梯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xml:namespace prefix="o"?>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降成本优供给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扶持和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梯次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梯次补贴实施细则

     

    郑州市科技局               郑州市财政局

                                 <?xml:namespace prefix="st1"?>2016年5月9日

    附 件:

     

    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梯次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降成本优供给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6〕9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梯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进行补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补贴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郑州市科技局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

    2.企业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且在2000万元(含)以上;

    3.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4.企业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近两年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或产品在行业内处于先进水平;

    5.企业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誉记录,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科技雏鹰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郑州市科技局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

    2.企业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3.上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

    4.企业近两年获得有新成果、新产品或新技术,具备良好发展潜力;

    5.企业没有不良信誉记录,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已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次年再次申请补贴,其上年度主营业收入或研发费用总额增幅须不低于20%。

    第三章  补贴额度

    第九条  对“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收入4%以内的研发费用,按照20%进行补贴;超出4%以上的研发费用按照30%进行补贴。

    第十条  对“科技雏鹰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20%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  对单个“科技小巨人企业”当年内获得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对“科技雏鹰企业”当年内获得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推荐。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第三方机构所做的审核评价及审核意见,市科技局研究提出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达资金支持计划文件,市财政局据文件下达或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企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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