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14/2016-0002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唐庄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唐政〔2015〕46号 | 成文日期:2016-05-11 | 发布日期:2016-05-1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6-05-11 | 废止日期 |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登封市产业集聚区唐庄乡张村区域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唐庄乡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登封市产业集聚区唐庄乡张村区域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推动地区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乡党委、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依法、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登封市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唐庄张村区域。补偿对象为适用范围内涉及搬迁或拆迁的合法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及附属物测算方法:
1、有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规定对拆迁群众宅基地内住房及其他地面附属物进行登记和测算。
2、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空白宅基地补偿方法:建有根基和附属物的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进行补偿,只有空白宅基地的可退给农户办证时的合理款项。
3、属于批新丢旧宅基地上的房屋:房屋和附属物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进行核算,只给予补偿,不进行安置。
4、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5、2012年4月以后的加层和加盖部分可根据拆除难度补助适当的拆工费。
(二)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两种,由群众按意愿选择其中一种。
1、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群众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测算总价,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拆迁群众,不再给予安置,不发放过渡安置费;
2、安置房安置:
①安置时拆迁群众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房款各算各价,购买安置房政府按实际房屋拆迁面积给予补贴。安置房为高层的可按实际拆迁面积享受每平方米800元的补贴,安置房为多层的可按实际拆迁面积享受每平方米400元的补贴。补贴上限为200平方米,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超出部分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安置和补贴,不足部分由拆迁群众补齐。群众可根据自己情况自由选择楼层、户型等。安置房面积小于实际房屋拆迁面积的差额部分不予补贴。
③对于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面积的拆迁户可安排一套安置房指标,差额面积可由农户按招标价购买。
④享受补贴的安置房范围为张村社区的高层和中心社区、玉溪社区的多层。
⑤上述补贴在购房时按购房面积直接冲抵房款,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奖励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在规定日期内腾空房屋达到拆迁条件的,政府将给予1000元-3000元不等的奖励。
四、过渡安置办法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群众,按照公安户口本人口每人每月按100元发给过渡安置费,安置费发放期限为两个月,超计划生育人员不发给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提倡自主安置,自主安置确有困难的由村委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