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042/2016-0007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郑建文〔2016〕64号 | 成文日期:2016-05-16 | 发布日期:2016-05-1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减少粉尘污染,达到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市区及各县(市)、区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二、治理标准
(一)厂区要求
1、厂区出入口应设置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
2、厂区出入口应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备。
3、厂区内道路硬化,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4、厂区内应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并分类存放。不得露天堆放,及时处理。
5、厂区内应配备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宜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并有效利用、
6、厂区门前道路和周边环境经复核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的要求。临近居民区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弱或阻止粉尘和噪音传播。
7、厂区重点扬尘部位应设置降尘设备。
(二)设备要求
1、搅拌站(楼)应采取整体封闭方式。
2、配料地仓和骨料堆场应采取整体封闭方式,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装喷淋抑尘装置。
3、配料用皮带输送机应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
4、粉料仓应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
三、处理办法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换证后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三个月,并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资质许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
2、新设立企业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依据相关资质管理文件不予审批新的资质。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