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88571129/2016-000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访/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 | 关 键 词:信访指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23 | 发布日期:2016-05-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索 引 号:588571129/2016-000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访/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 | 关 键 词:信访指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23 | 发布日期:2016-05-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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