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88571129/2016-000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访/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 | 关 键 词:信访指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23 | 发布日期:2016-05-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索 引 号:588571129/2016-000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访/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 | 关 键 词:信访指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23 | 发布日期:2016-05-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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