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68075004X/2016-0001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财政局关 键 词:通知,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
文    号:郑港财〔2016〕36号成文日期:2016-05-24发布日期:2016-05-2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维护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管委会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明确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现将具体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预算安排基本支出资金审批程序

基本支出是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工资性社保经费、经常性事务支出等保障机构运转支出。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保等;公用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工会经费等;工资性社保经费包括民政、卫生、社会保障等财政定量(定额)补助资金;经常性事务支出包括村级经费、路灯电费、报关设施运维费、环卫经费、路网管网管护经费、办公场所租赁费、物业费等日常性事务支出。

基本支出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局审核拨付。

二、预算安排项目支出资金审批程序

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的资金拨付实行专项资金报告审批制度,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告,报管委会领导签批后,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批后报财政局。

2.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审核拨付。

(二)申请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批后报财政局。

2.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分管财政副主任签批。

(三)申请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批后报财政局。

2.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分管财政副主任和管委会主任签批。

三、区本级预算调整资金审批程序

区本级预算调整主要包括超出年初预算安排需追加开支部分及动支预备费项目开支。追加预算资金的拨付实行报告审批制度,“一事一议”,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告,经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财政副主任和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

四、上级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上级财政追加或补助的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1.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由财政局按照追加或补助文件规定的用途和科目及时拨付;

2.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由财政局根据规定用途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管委会分管财政副主任签批。

3.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财政局根据规定用途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管委会分管财政副主任和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

4.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必须由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区本级预算调整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五、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审批程序

1.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验区区片地价、附属物大包干、青苗费政策提出申请,报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经管委会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局根据管委会签批意见拨付。

如有特殊情况,由土地储备中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确定,报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经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财政副主任和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财政局根据管委会签批意见拨付。

2.居民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超过18个月的由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根据实验区政策标准提出申请,报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须经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分管财政领导签批,财政局根据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和领导签批意见拨付。

如有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根据实验区政策标准提出申请,报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经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财政副主任和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财政局根据管委会签批意见拨付。

3.房屋征迁补偿资金: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报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须经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分管财政领导签批,财政局根据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和领导签批意见拨付。

如有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报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经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财政副主任和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财政局根据管委会签批意见拨付。

六、各预算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需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并按资金使用范围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七、上述资金审批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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