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劳务分包单位,各有关单位:
麦收在即,部分农民工将回乡收麦或支付麦收费用,为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麦收期间社会稳定,现就加强麦收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防治,做好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管理权限和清欠工作分工,对所管理的建筑工地进行拖欠防治问题全面排查,对存在拖欠隐患的,指定专人跟踪监管,确保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单位、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工资拖欠投诉电话,并设专人全天接待、受理投诉。对拖欠工资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推诿、不延时。
二、建设(开发)单位,要对本单位已完工和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应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项,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程款及时拨付到位,并监督施工单位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建设(开发)单位因使用无资质队伍、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开发)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计入不良行为,同时启动联动制裁机制进行制裁。
三、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与建设(开发)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将收到的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对恶意拖欠工程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聚众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的施工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招投标资格、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清出建筑市场。
四、各劳务分包企业等直接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实名制考勤和工资发放登记台帐,严禁把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劳务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责任。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聚众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务分包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承接工程资格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清出建筑市场等。
五、各监理单位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负监管责任。应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列入监理内容,协调督促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支付,并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造成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