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47X/2016-0008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 | 关 键 词:公告 | |
文 号:2016年第6号 | 成文日期:2016-06-01 | 发布日期:2016-06-01 |
体 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16年第6号
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车船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在不改变现有操作办法的基础上,现将我省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保险公司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相关缴税信息在保险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代收代缴车船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16年5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