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20号
郑州复兴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5000006832
组织机构代码:78509348-8
法定代表人:胡登云
注册地址:登封市唐庄乡唐东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11日,郑州市环保局自控办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厂区总排污口无污水外排,但厂区南侧有污水从你单位自行设置的排污口外排。经调查,你单位目前生产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由于地势原因,你单位产生的生活污水无法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由该排污口直接外排。执法人员当日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自违改字〔2016〕00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拆除或封闭厂内其它排污管道。3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行为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封闭了该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勘察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二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