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6-0012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业务信息/城市基础设施维修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城市 | |
文 号:登政〔2016〕17号 | 成文日期:2016-05-30 | 发布日期:2016-06-12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和规范控制城市道路开挖相关活动,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制定本暂行机制。 一、建立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住建、公安交通、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广播电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管线、杆线等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道路开挖联审联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统筹、联络、协调、会议召集等日常相关工作。 市政府统一领导此项工作,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二、城市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建设规划具体核定。除另有规定外,城市道路与国道、省道、县道重合部分的开挖,按本制度实施许可、监管和处理。 三、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同时设计、施工、验收,许可或监管部门及道路建设(业主)单位应当通知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单位参加。未按要求履行本条义务,导致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重复开挖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管线、杆线等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申报下一季度道路开挖计划,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开挖计划申报信息,认为能够整合、统一开挖的管线建设工程,应通知相关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拟建线路周边管线现状情况作出合理施工设计方案,经征求市市政、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未按要求申报的非临时抢修等紧急类开挖申请,特殊情况报联席会议研究。 五、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批准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河南省城市道路开挖修复费收费标准》有关规定,加收道路开挖修复费。 六、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申请。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整理汇总整理后,集中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并交付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并根据需要,将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交付涉及的管线建设或管理单位征求意见。 因安全、发展等需要,应组织其他管理建设单位现场踏勘的,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相关管理、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对此负责。 七、符合开挖条件、且前期手续齐全的,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并批准,按《河南省城市道路开挖修复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方可按照规定开挖。 八、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九、经批准开挖城市道路的,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服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十、经批准占用或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开挖,因开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涉及管线建设工程需变更设计方案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程序研究确定,工程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测绘单位进行验线,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图纸资料报送市规划部门纳入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非紧急抢修类项目而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及时清理现场、紧急抢修但不按规定补办手续、擅自变更开挖许可内容等,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索赔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项,情况紧急的,可简化手续,报市政府同意先期开工。开挖面积较小且开挖位置不影响正常城市管理工作的,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许可流程。 十三、本通知下发之日3个月内,城市道路开挖涉及的行政许可职能单位应提供规范的道路挖掘所需资料、条件模板;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操作细则。
2016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