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5995735/2016-00060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信用体系,信用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6-23 | 发布日期:2016-06-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诚实守信不仅仅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尺,也是社会行为导向和价值取向的重要体现,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和根本。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需要个人、企业、市场、政府等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自觉守信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个人、企业、市场、政府等各类主体都应以诚信为基础。个体因诚信而崇高,企业因诚信而发展,市场因诚信而稳健。诚信是市场经济内生的一种伦理原则。我国市场发展中的消极因素,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滋生,不可能仅仅靠法治来解决,还须通过诚实守信教育来引导和克服。政府因诚信而威重。政令取信于民则国家强大,政令失信于民则国家衰弱。政府部门尤其应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信用惩戒合力。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需要系统化推进,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也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涉及55项措施惩治老赖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落实将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从事特定行业、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惩戒措施。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社会因诚信而和谐。在社会深刻变革、经济快速发展、文化相互激荡的今天,诚实守信不仅仅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尺,也是社会行为导向和价值取向的重要体现,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和根本。个人、企业、市场、政府等各类主体都应诚实守信,明是非,知荣辱,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