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51号
河南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727984XR(2-3)
法定代表人:申亚东
住所: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小湖村棘针林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小湖村棘针林庄的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主要原料存在部分机制沙、河沙、石子露天堆放,未按要求设置严密围挡和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第02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放料场采取密闭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你单位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