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32X/2016-00060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 | 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物价,价格,收费,定价,目录 | |
文 号: 郑价审函〔2016〕10号 | 成文日期:2016-06-17 | 发布日期:2016-06-28 |
体 裁:函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郑州市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顺延执行的请示》(郑交集团政〔2016〕155号)收悉。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及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文件规定,现对你公司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关于顺延执行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的请示。即郑州长途汽车中心站、长途汽车总站和客运南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5元;其他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0.8元。
二、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客运票价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票价之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售票处的显著位置做好票价公示工作。
四、本批复自2016年6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郑价金〔2013〕2号文件即时废止。
郑州市物价局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