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延期执行的批复

索 引 号:00525232X/2016-00060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物价,价格,收费,定价,目录
文    号: 郑价审函〔2016〕10号成文日期:2016-06-17发布日期:2016-06-28
体    裁:函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延期执行的批复

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郑州市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顺延执行的请示》(郑交集团政〔2016〕155号)收悉。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及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文件规定,现对你公司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关于顺延执行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的请示。即郑州长途汽车中心站、长途汽车总站和客运南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5元;其他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0.8元。

二、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客运票价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票价之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售票处的显著位置做好票价公示工作。

四、本批复自2016年6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郑价金〔2013〕2号文件即时废止。

 

郑州市物价局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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