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4138057/2016-00053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发票管理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财政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6-22 | 发布日期:2016-07-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项目编码:24001
(二)审批对象:印制企业
(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四)审批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由总局审批,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的审批按照总局时间安排。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的审批由省局按照招标程序时间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评标及报领导批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人确定后公示7日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