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4138057/2016-00054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纳税申报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6-22 | 发布日期:2016-08-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项目编码:24002
(二)审批对象:纳税人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审批机关:省局
(五)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局7日内上报市局,市局6日内上报省局,省局7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