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4138057/2016-00055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纳税申报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6-22 | 发布日期:2016-08-1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项目编码:24003
(二)审批对象:纳税人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审批机关:县(市、区)局
(五)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