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4138057/2016-00056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纳税申报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22 | 发布日期:2016-08-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项目编码:24004
(二)审批对象:纳税人
(三)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四)审批机关:县(市、区)局
(五)审批时限:个体双定户申请调增定额为即办事项;个体双定户申请调减定额为7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