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054/2016-0006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档案借阅制度 | |
文 号:荥司文〔2016〕32号 | 成文日期:2016-06-30 | 发布日期:2016-07-1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了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使档案更好的为我局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对档案的借阅做如下规定。
一、本局民警如需借阅局档案室的档案,需履行借阅登记手续,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
二、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需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阅。
三、借阅者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严加爱护,不得损坏、涂改、拆散、丢失或转让,以保护档案的齐全完整、整洁、保密,用后及时归还。
四、在使用档案过程中,如有档案丢失、损坏、涂改等现象出现,应及时向局档案员进行报告,并承担一方的责任,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资料要严格进行检查,注销借阅登记,以示案卷收回,并及时收入档案库,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