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054/2016-0005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档案保密制度 | |
文 号:荥司文〔2016〕30号 | 成文日期:2016-06-30 | 发布日期:2016-07-1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了更好的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特制定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落实保密制度,提高警惕,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借阅档案应严格按照本局制定的档案利用制度办理手续,不得任意提供利用。
三、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档案内容,不准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四、档案工作人员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五、未经机关主要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像制品和广播、电影中公布档案。
六、案管理人员应对保管的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或档案泄密事件,应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非档案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