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司法局档案保密制度

索 引 号:005291054/2016-0005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荥阳市司法局关 键 词:档案保密制度
文    号:荥司文〔2016〕30号成文日期:2016-06-30发布日期:2016-07-1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司法局档案保密制度为了更好的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特制定档案保密制度。

为了更好的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特制定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落实保密制度,提高警惕,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借阅档案应严格按照本局制定的档案利用制度办理手续,不得任意提供利用。

三、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档案内容,不准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四、档案工作人员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五、未经机关主要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像制品和广播、电影中公布档案。

六、案管理人员应对保管的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或档案泄密事件,应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非档案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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