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郑州市市区2016年小学入学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266/2016-0010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教育局关 键 词:小学入学,就近分配
文    号:郑教基〔2016〕44号成文日期:2016-07-12发布日期:2016-07-1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郑州市市区2016年小学入学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郑州市市区2016年小学入学工作市内各相关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2016年我市市区小学入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依据,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

育质量,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公正,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学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入学办法,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全部入校就读。

二、入学规定

(一)报名时间:2016年8月18日-19日。

(二)报名手续: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父母身份证、《计划免疫保偿证》或《预防接种卡》到规定学校履行报名手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持郑州市居住证、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此合同文本必须是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以及户口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准予在郑就读的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教体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经审查同意,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请市内各区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小学入学政策,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教育资源最大承载量等情况研究确定各小学的入学年龄,并将招生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各区、各小学在组织适龄儿童入学时,一定要依法做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尤其要做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在妥善安排好孤独症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同时,各区教体局要进一步做好孤独症资源教室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引进,积极推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

(五)各类小学要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特殊地段,因生源较多,确需突破规定班额的必须报区教育局(教体局)批准。

(六)坚持义务教育“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实施意见》(豫教基—〔2012〕81号)精神,一律不准接收“择校生”,不准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不准擅自提前招生。不准利用招生违规收费,不准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生。不得拒收已经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得收取借读费。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小学不得以特长生或实验班的名义招收学生。各小学要认真贯彻我市关于市区取消学前班的通知精神,一律不准办学前班。

(七)坚持适龄儿童随父母生活的原则,坚持以适龄儿童随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为准的原则,坚持户籍与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一致的原则。父母不在本市生活的随监护人。

三、工作要求

(一)适龄儿童入学是一项教育活动,是适龄儿童入学的第一堂课,各区、各学校要站在育人的层面上设计和实施好这项教育活动。首先,要树立课程意识。立德树人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适龄儿童入学是一门课程,学校要精心设计和实施好入学课程,落实课程育人。其次,要树立服务意识。学校和教师是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的,学校要站在教育供给侧改革的层面上思考与实践,为适龄儿童提供优质的入学服务,落实服务育人。第三要树立分享意识。每一个孩子都怀揣着自己的梦想和无限的期待跨入校门,教师要学会分享孩子的喜悦,分享孩子的幸福,落实分享育人。让孩子喜欢学校,喜欢老师,喜欢上学。

(二)各区都要成立入学工作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小学入学工作的领导,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摸清生源分布状况,确定学校入学计划,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小学入学工作预案,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都能入学。

(三)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市区各小学入学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五)要严肃招生纪律,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凡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乱招生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认真查处。

(六)加强对民办学校小学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小学依法按计划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考试;招生广告必须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

2016年7月12日

 附件

  • 郑教基〔2016〕4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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