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6527037/2016-0035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违法,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7-26 | 发布日期:2016-07-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二七)环罚[2016]第(D001)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振兴二矿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三李村
法定代表人:苏东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86335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30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贮煤场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阶次。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限你单位十五日内加装有效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3、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帐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诉讼的单位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