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传染病分类及种类

索 引 号:005291441/2016-00163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疗卫生/业务信息/疾病预防控制
发布机构: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键 词:防控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7-28发布日期:2016-07-2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法定传染病分类及种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流行性感冒(包含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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