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4138057/2016-0007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豫国税函〔2016〕63号 | 成文日期:2016-07-14 | 发布日期:2016-08-01 |
体 裁:函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及其他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报送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及其他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纳税人应根据其财务核算资料和业务实际,建立健全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保管制度。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清单、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清单,由纳税人自行设计清单样式,自行填写和保管。清单样式设计应全面、真实反映相关情况,列明对应的会计凭证序号、税款所属期、凭证种类、发票代码和号码、收款人名称、税收完税凭证代码和号码、抵扣(扣除)金额等核心要素。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等)应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纳税申报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有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