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惠诚电机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776527037/2016-0035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违法,处罚,决定书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8-04发布日期:2016-08-0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惠诚电机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惠诚电机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七)环罚[2016]第(B011)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惠诚电机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砦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6721885X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12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阶次。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限你单位三日内自行将生产工艺恢复原状,按环评审批要求严格执行;

3、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帐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诉讼的单位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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