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封中油销售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加油站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44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7-29
  • 发布日期:2016-08-16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6-08-04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封中油销售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加油站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75号

        开封中油销售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22000023632

    组织机构代码:72963580-1

    法定代表人:王守治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政府东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11日,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8支汽油加油枪中有9支集气罩破损严重,导致油气回收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对9支汽油加油枪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于2016年7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7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书面承诺,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书面承诺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9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