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70号
郑州嘉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42369727(1-1)
法定代表人:李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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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的函,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13日对你单位4月8日国家环保部等三部委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询问,7月14日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询问和现场调取4月8日检测报告、过程数据,你单位确实存在检查组指出的内部管理中存在无标准气体;设备使用和维护中存在1、取样系统氧传感器失效,未进行维护或更新,2、检测设备日常自校准项目不全,分析仪无低量程标气的标定、无当量系数判定,检测前分析仪未进行调零校准;检验操作中存在:1、试验柴油车检测过程中车辆转速采集错误,2、汽油车工况检测空载,过程数据无加载功率等情况。以上问题对车辆排气检测结果有一定影响,导致部分车辆检测结果不准确,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虚假报告。同时,对你单位3月30日开始简易工况检测到5月4日期间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利润情况进行了调查。由于刚启动简易工况检测,你单位未盈利,无违法所得。针对三部委检查出的问题,我局于4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环限改车〔2016〕第002号),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并于5月6日前整改到位。你单位认为存在的问题系设备供应商的原因,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进行整改,并于5月4日向我局报送了整改结果。5月6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检测报告、过程数据、情况说明和现场勘察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7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书面承诺,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书面承诺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研究,鉴于你单位无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十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