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1752039/2016-00699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城乡医疗救助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 关 键 词:民政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17 | 发布日期:2016-08-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资格条件
享受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享受郑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二)提交证明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住院证明和住院花费票据(经城镇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
3、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社区(居委会)进行受理;
2、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四)办理依据
《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