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158/2016-0024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工作,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18 | 发布日期:2016-08-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近日,长葛市和尚桥镇东杨庄村村民张某到徐庄工商质监所投诉,称其于2015年12月份在徐庄镇马峪口村李某处买的3车煤矸石砖,前段时间使用时发现砖出现粉碎情况,怀疑该砖存在质量问题,遂向李某要求补偿经济损失,但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张某向我所投诉,寻求帮助维权。
我所接到投诉后,立即约双方到场了解情况,由于消费者张某购买李某砖时没有索要任何票据,且购买时间相对较长,调解存在困难。经所执法人员多方努力,向双方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消费维权的相关规定,细致释法说理后,晓之以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人民币2000元,双方签字后在此事件上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至此,该起消费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