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4528/2016-00162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 键 词:安全生产,监管,举报,奖励办法
文    号:郑开管〔2016〕74号成文日期:2016-08-19发布日期:2016-08-2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

   

2016年8月19日       

 

郑州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设立年度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高新区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高新区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和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且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范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八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高新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高新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高新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应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1.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举报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5.举报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6.举报有现实危险性,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7.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可能导致事故的;

    8.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9.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进行高危作业,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

    1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情节严重的;

    13.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14.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情节严重的;

    15.举报其他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奖励的具体数额由高新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举报事实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配合情况等,综合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多人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安全监管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就同一案件多次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经区安全监管局确定后的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高新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匿名举报。

第十四条  高新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高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依照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由高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资金要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