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29650/2016-0073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郑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
文 号新环罚决字〔2016〕第30号: | 成文日期2016-08-23: | 发布日期2016-08-23: |
体 裁决定: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辛店镇康乐塑胶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4600103102(1-1)
法定代表人:王书群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铁炉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pvc排水管建设项目未报批环保部门,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以《新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2016〕0725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新郑支行
账 号:41001583010050201191-000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