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制度

索 引 号73388697X/2016-00017: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疗卫生/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制度: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8-29:发布日期2016-08-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食品留样制度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留样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学校食堂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以便必要时进行检验。

2. 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3. 食品留样应采集操作加工完成后的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4.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5. 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6.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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