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90826792/2016-00049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土地征收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土地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7-14 | 发布日期:2016-09-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5年7月14日,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郑市2015年度第三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5〕2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5〕894号文件批准我市征收八千乡坟后吕村、苗庄村、枣陈村集体土地作为新郑市2015年度第三十三批乡镇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郑市2015年度第三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八千乡坟后吕村、苗庄村、枣陈村,征收土地总面积43.0441公顷。八千乡坟后吕村、苗庄村、枣陈村集体土地43.0441公顷,农用地37.4947公顷(耕地31.2336公顷、林地5.2985公顷、其他农用地0.9626公顷)、建设用地3.2081公顷、未利用地2.341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和《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通知》(郑港工委〔2013〕31号)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新郑市人民政府航空港实验区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