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省属企业: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加快对外投资合作步伐,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2016年度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国际能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指在我省注册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揽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中国公民到国(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性劳务输出。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支持的方式和标准
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资本金投入、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6)项目前期人员费用。指企业为推进项目而发生的国际旅费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临时出国费用。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以上费用不超过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产品(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棉纱、木薯)、林业产品(原木、锯材、板材)、矿业产品(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矿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5、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用。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 ,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已累计3年享受合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资本金注入方式
对我省年度确定的重点行业,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
三、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河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无拖欠财政资金;
(五)严格遵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按照《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商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数字和统计资料,向财政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会计报告等。
四、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三)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六)项目适用时间
1、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2016年度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对于上年漏报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可随2016年度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一并申报。
2、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限定在本申报期内期间;
3、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本申报期内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4、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本申报期内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时间为准);
5、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本申报期内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6、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本申报期内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项目资金限额管理
申报期内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申报期内单个项目按相关补助比例核算后申报资金总额不足3万元的项目不再申报。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为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30%且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具体项目支持资金数额结合当年外经贸资金切块规模和项目申报资金情况确定。
六、项目申报程序
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企业申报资料与原件一致,出具完成审核和确保项目真实的承诺,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同时企业应登录“河南省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请登录河南省商务厅网站点击首页右上角“资金申报”栏目或登录http://222.143.26.180/进入“河南省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审核(《管理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端用户操作手册》可通过省商务厅网站下载查看)。
七、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项目所需材料见附件1-13
(一)形式要求
1、企业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
2、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
3、申报材料要按照文件要求的资料顺序编制目录,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4、企业基本资料(附件1中1-6项)单独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基本资料1册,项目资料n册;项目资料要分项目单独装订,封面标注××项目(共n册,第×册);以上每册较少时可以合并装订,中间加彩页进行分隔;申报资料装订以不易脱落为标准。
5、费用支出的相关资料装订顺序要求:应将对应每笔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密码区刮开)、合同、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集中按顺序装订,并完整填写“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6),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
6、资源回运的相关资料装订要求:对应每笔实际发生运费及保险费的海关报关单、购货发票、运费发票、保险发票、支付凭证(主要是指实际支付费用的银行汇款单等)、提单等资料按照顺序装订。应保证运输发票、报关单、提单及其他单据之间有数量上的对应关系,保证发票、报关单及提单有着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例如:一张运输发票对应着几张海关报关单或提单,应在一张运输发票后附对应的海关报关单或提单。如果一张报关单对应着几张运输发票或提单,也应同样处理。
7、贷款贴息:企业要分不同银行贷款分别成套装订“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申报期内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8)、“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件9)及其他相关资料;“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必须提供原件。
8、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且必须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二)内容要求
1、“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中须详细填写表格各项内容,项目名称中须标明所在国家名称。
2、签订前期费用及资源回运费用合同主体为国内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由上述企业支付费用或由其他方代为转付,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上述企业。
3、多(层)级投资的项目要求提供申报企业与最终的项目公司之间的逐级投资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各级次的合资或合作合同、公司注册文件、资金汇出证明(银行单据)等。
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中,申报补贴类型必须填写;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和中方投资额(境外突发事件、“走出去”人员保险、外派人员劳务培训项目可不填写),必须填写投资时实际使用的货币种类以及折算为美元的汇率及折算为美元的金额(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申报截止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实际发生费用均须填列人民币金额,费用发生为外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申报截止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
5、档案中的具体数据要按资料要求的币种及单位填写,并保留两位小数。
6、提供资料原件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八、有关要求
(一)取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每年年末要对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并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经过认证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二)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三)省商务厅、财政厅要加强对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2016年10月10日前,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见附件)一式二份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仅需报送申报文件及相关申报表),并将申报材料附件2、附件3电子版发至指定电子邮箱。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本通知请登录河南省商务厅官网点击右上角“资金申报”栏或“河南经贸网”(www.haet.gov.cn)“公文下载”栏查阅下载。请各地商务、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通知并组织本地企业,按文件要求认真准备上报材料。
联系人:省商务厅: 潘菊芬 电话: 0371-63576305
邮 箱: angie3710317@163.com
省财政厅: 刘宏力 电话: 0371-65808722
网上申报技术咨询:宗尚 电话:0371- 63576234
附件:1.对外投资合作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2.企业申报项目情况表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5.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
6.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7.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8.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本申报期内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9.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10.申报资料初审确认表
11.“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12.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13.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