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5186/2016-00117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工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8 | 发布日期:2016-09-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6年9月10日,中牟的白先生在县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了1500元定金,认购一辆长城H6汽车。但之后由于家中有事,准备好的购车款没了着落,白先生就想要回定金,被店家一口拒绝。无奈之下,白先生于9月21日找到3.15,请求帮助。
3.15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详细查看了店家给白先生出具的收据。该收据并未注明此款系定金或押金,只注明了电动豪华分期等字样。据此,3.15工作人员认为店家收取的1500元不属于合同意义上的定金或押金,店家理应退还。9月23日,3.15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3.15工作人员向销售公司代表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有关规定,经耐心沟通,该销售公司最终同意退还白先生现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