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

索 引 号:005294941/2016-00084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经济体制改革/业务信息/国有制企业改革
发布机构:中牟县财政局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国有企业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0-01发布日期:2016-10-0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国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

我县国有企业分两种情况:一、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县政府出资兴办的企业;二、由行政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企业。

由县国资局出资兴办的企业,代表县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由行政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企业,目前没有纳入国资监管系统,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牟政【2013】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对外投资、抵押或担保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要严格处置审批,全县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先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然后以文件形式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报告内容提出意见。

 

 

 

                             中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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