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6-0018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征收,补偿,决定 | |
文 号:管政〔2016〕86号 | 成文日期:2016-10-10 | 发布日期:2016-10-11 |
体 裁:决定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决定对郑州商都遗址博物院和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项目(二期)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郑州商都遗址博物院和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项目(二期)
二、房屋征收范围
紫荆山路以东、规划塔湾路以西、东大街以南、商代城墙遗址合围区域内(除邮政大厦、东城花园、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一期工程东大街站规划红线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为本次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书院街1、115号;向阳街6、7、8、25、27、32、33、35号;东大街248号院2、3、4号楼;东大街240号。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号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规划区域内为准。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郑州商都遗址博物院和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管政〔2016〕85号)。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