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7806405/2016-00030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郑煤〔2015〕151号 | 成文日期:2016-12-07 | 发布日期:2016-10-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新密市煤炭管理局:为深入排查治理煤矿机电运输安全隐患,促进机电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地方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全市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的地方煤矿。二、检查时间2015年11月3日至11月30日。三、检查方式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企业自查(11月3日至11月10日)。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煤矿对照豫工信〔2010〕341号、《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实施办法》(豫工信煤〔2013〕670号)等有关行业规范、标准,开展自查自纠。第二阶段:市煤炭管理局抽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全面检查(11月11日至11月30日)。市煤炭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所辖地方煤矿开展全面检查,并于12月3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及《郑州市地方煤矿2015年度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对标汇总表》(见附件),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市局技术处(电子版一并上报)。四、检查督查重点1.煤矿提升、供电、通风、排水、压风系统设备完好和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情况;2.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及通讯联络“六大系统”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3.立井提人罐笼防坠器进行脱钩实验、斜巷人车和架空乘人装置按规定检测、倾斜井巷内“一坡三挡”和防跑车装置安装和使用情况;4.设备安全准入按规定取得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等情况;对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三批)》,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淘汰情况;5.执行《煤矿在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情况;6.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设备进行检查检修、维护保养情况;7.采掘设备、支护装备、运输环节等按规定装设各类闭锁装置、保护装置情况;8.机电设备基础资料、管理台账、挂牌管理、包机到人、设备场所值班情况等;9.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含单独保留地方煤矿)按照豫工信〔2010〕341号文件及郑州市煤炭管理局有关要求,开展煤矿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对标活动情况;10.对标活动资料、煤矿机电装备和管理水平定位合理性情况,并对活动重新打分考核评价;11.对于提升机电装备和管理水平的计划、措施、实施及成效评估情况;12.其他有关机电设备安全管理情况;13.有关合理化建议。五、有关要求1.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煤矿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根据检查督查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自查,要注重实效,对照标准规定查漏洞,找问题,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措施并及时整改。2.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安排部署,严密组织检查,专项检查达到全覆盖,对发现重大隐患、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淘汰和失爆设备以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实施处罚或停止使用,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3.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上报工作,检查总结要深入分析目前所辖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合理化建议。4.检查督查过程中,凡发现煤矿企业存在机电运输严重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附件:郑州市地方煤矿2015年度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对标汇总表 2015年10月29日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