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葛洪军“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62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10-26
  • 发布日期:2016-11-14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6-11-01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葛洪军“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84号

    葛洪军“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身份证号:65270**********417

    法定代表人:葛洪军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袁庄村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袁庄村的“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擅自于2015年年底建设,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6〕4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8月24日复查,该建设项目未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8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9月5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经核查处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整改问题,积极办理建设项目环评相关手续,表示在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坚决停产整改,恳请我局给予减轻处罚。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适用从轻处罚标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6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