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索 引 号:005252370/2016-00325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土地征收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 键 词:征收,公告
文    号:郑政通〔2016〕44号成文日期:2016-12-06发布日期:2016-12-06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2016年11月15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函》(豫国土资函[2016]793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8590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张五砦村、赵村。

2.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丁庄村、西流湖街道办事处铁炉村。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张五砦村0.2386公顷、赵村2.9349公顷。

2.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丁庄村1.2962公顷。

3.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铁炉村0.3893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至 2016年12月20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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