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767806405/2016-00037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煤炭
文    号:郑煤〔2016〕68号成文日期:2016-12-07发布日期:2016-12-0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郑发〔2016〕 5号)、《郑州市2016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任务分解》(郑办〔2016〕10号)和《2016年郑州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郑政〔2016〕 8号)等文件精神,加大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煤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

郑煤〔2016〕68号

 关于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郑发〔2016〕 5号)、《郑州市2016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任务分解》(郑办〔2016〕10号)和《2016年郑州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郑政〔2016〕 8号)等文件精神,加大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煤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煤炭质量管理和打非治违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全市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商品煤经营企业。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标准(一)煤炭经营企业要在所在地同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定时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鉴定,并将煤炭质量检验鉴定报告单送属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备案。(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煤炭要符合《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标准要求。(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准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五)不准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六)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煤炭不准故意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违规经营行为。(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准不按规定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八)煤炭生产企业不准擅自开采禁采煤种(1.以有机硫为主或浸染状硫铁矿硫为主的高硫煤。2.以内在灰分为主的高灰煤。3.难选煤、经洗选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高硫分和高灰分煤)。(九)加强企业现场管理。三、工作任务(一)全面检查。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炭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掌握企业煤炭质量情况。(二)督查抽查。市煤炭管理局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抽查(按每季度不少于总量的25%比例进行抽查)。(三)收集上报。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收集企业煤炭质量检验鉴定报告单,并上报市煤炭管理局备案。对检查情况,明确专人负责,按时间节点(月报、季报、年总结)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煤炭管理局行业处。市煤炭管理局收集、整理煤炭质量检验鉴定报告单,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四、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质量管理暨打非治违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检查方案,精心组织好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质量和打非治违督导、检查工作。(二)严格标准,明确责任。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标准,严明纪律,确保检查取得实效。1.坚决不允许企业销售劣质煤。凡发现存在煤炭故意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列入企业失信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检查人员工作上要尽职尽责。凡发现在检查中存在工作进展缓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放纵企业销售劣质煤炭违反规定行为的,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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