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114号
荥阳市海盈石料有限公司:
营业业执照注册号:410183000022064(1-1)
组织机构代码:59080591-6
法定代表人:宋新来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大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1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石料料仓东侧外面有部分石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执法人员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187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1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11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报告》,承认部分石粉未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进行了覆盖。并附有整改后的照片。你单位未申请听证。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存在,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可在裁量阶次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