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第111号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100052706(1-4)
组织机构代码证:41580480-1
法定代表人:刘前进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9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在2016年11月4日的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商登高速郑州境TJ-5项目水稳拌合站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6年2月开工建设,2016年5月建成投产。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18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1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