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107号
郑州腾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870579458(1-1)
法定代表人:李丰堂
住所: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贾桃路西铁路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于2016年11月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对位于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贾桃路西铁路南侧的年产20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切块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在车间南侧堆放的物料未密闭,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05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对物料堆放设置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你单位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2016年11年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车间南侧的废渣,已用防尘网覆盖,平时采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人工降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10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16年11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陈述申辩,因备用不足,立即购买覆盖网,全部整改到位;吸取教训,配合环保处理。经核实,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处1-3万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