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106号
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62496438
法定代表人:陈良华
地址:郑州市登封市东金店乡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7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总排口有水外排。总排口附近放置有一黄色水桶,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直接从该清水桶中取水样,外排污水规避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自动监控数据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执法人员11月11日送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第24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2016年11月17,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1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前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项“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罚款七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