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86号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9100011407(1-4)
组织机构代码:17003205-6
法定代表人:崔红旗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31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二分厂车间存在未在密闭空间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喷漆作业。执法人员9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16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9月1日的现场照片显示,你公司二车间喷漆区域已拆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8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二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10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提出了听证要求。我局审查后,于10月20日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郑环听通字〔2016〕1号),决定在10月27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10月24日又向我局递交了《撤销听证申请的申请书》,认为当时不了解情况,贸然提出听证申请,经调查后,认为我局拟处理结果公正、合理,接受处罚并申请撤销听证申请。我局接受你公司撤销听证申请要求。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撤销听证申请的申请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罚款二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