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0893060/2016-0006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安监局 | 关 键 词:预警,预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2-28 | 发布日期:2016-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安全生产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法﹝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55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豫政﹝2012﹞47号)、《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包括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精心组织、科学施救,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首长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不能有效处置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区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区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一)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
区政府办公室电话:0371—68186002
区安监局值班电话:0371—86177567,传真:86177550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救援队伍、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协调等。
(二)现场抢险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救援小组
1.现场抢险指挥部
指挥长: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
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指导实施;
(3)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受伤人数及险情;
(4)及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5)完成上级政府及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抢险救援小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现场抢险指挥部一般可设立8个小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区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现场抢险救援安全措施、实施救援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交通疏导、维护秩序、协助疏散事故区域群众和社会调查等工作,依法做好前期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4)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防疫保障服务,组织协调医药用品的调拨和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做好各级指挥人员、抢险救援人员、专家的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信息新闻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现场救援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7)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工伤保险赔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8)技术专家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防范提出安全措施建议。技术组专家从市安委会专家组选取,必要时可从省安委会专家组中选取。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必要时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等工作。
三、预警机制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内、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测预警体系。
(一)预警与发布
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二)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事发地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二)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发单位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报告。
2.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分级响应
1.事故等级属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启动本预案,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区应急救援工作组进行响应。
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开展。
2.事故等级在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四)抢险救援。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在靠近抢险一线、便于指挥的安全地带建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抢险救援小组,科学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五)紧急医疗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区应急救援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市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六)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要按照规定为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到事故危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八)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抢险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灾难超出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九)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保护好现场,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提供参考。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等。
(十)信息发布
区政府办公室或者由区政府授权的区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信息发布工作,积极进行舆论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的信息。
(十一)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报请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五、后期处置
区政府、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复工复产,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应急救援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应全天候有人值守。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市各通信公司组建的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做好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单位以及高危行业的专业救援队伍是抢险救援的主要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依法负责本地本行业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三)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事故现场道路的完好,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四)医疗救护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加大与辖区内市属以上各大医院日常联系,做好协调与沟通。保障辖区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确保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整合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五)资金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区商务局、工信局、民政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区政府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演练等。同时,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六)技术储备与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健全完善安全专家库,壮大安全专家队伍,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问责。
八、附则
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市政府参照《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5日发布的《郑州市二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七政﹝2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