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卜居茶舍

  • 索引号:005252362/2017-0001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12-29
  • 发布日期:2017-01-07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7-01-04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卜居茶舍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95号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卜居茶舍: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8600128539(1-1)

    负责人:张艳燕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129号院内北楼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1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129号院内北楼一楼“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卜居茶舍”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6〕第052号),责令你单位尽快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9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你店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立即进行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五千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9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