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426/2017-0000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郑交安〔2017〕6号 | 成文日期:2017-01-09 | 发布日期:2017-01-0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绿色交通试点项目各管理及实施单位:
现将《郑州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绿色交通城市区域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9日
郑州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绿色交通城市区域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的意见》(交办规划函〔2015〕59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郑州市绿色交通城市区域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区域性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交通城市区域性项目,是指交通运输部批复的《郑州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范围内的项目。
绿色交通城市区域性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按交通运输部批复的《郑州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核拨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市级政府拨付的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区域性项目资金)。
第三条 绿色交通城市区域性项目资金坚持科学定位、统筹安排、目标导向、分类指导、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采用行业管理与企事业单位实施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企事业单位是指项目具体的实施单位,委下属各部门协助本行业内的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郑州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送各部门和委审查。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项目预验收、绩效与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编制实施计划,并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规模、项目内容、项目计划和实施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项目进度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在计划执行中因故确需调整的,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调整事由和调整计划报有关部门和委。经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再由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上报交通运输部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向委提交验收材料(含电子文档)。委将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向委报送项目的全套验收归档资料。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九条 区域性项目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列入《郑州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重点支撑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区域性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施计划推进情况编制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出阶段性资金拨付申请,经委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委提交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分配计划,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获得区域性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建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列支。
第十二条 获得区域性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委。由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然后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或备案,方可对已经安排的资金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已获得部省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由于项目调整后不再属于部省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之内或由于项目核减,需要返还全部或部分之前已经拨付的部省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委下达通知一个月内将资金返还至原拨款账户或委指定账户。逾期未返还的,委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后续省级、市级政府的配套资金或用其它方式冲减已拨资金。委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将返还资金重新分配给完成任务较好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流程按照委现行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为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五个一”工作机制(指定一名专人、制定一张表格、建立一本台账、准备一份材料、实现一个目标),确保区域性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委将加大对项目监管的力度,保证项目按照批复要求顺利实施,防止发生骗取、转移、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 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获得区域性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检查,提供必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追缴上级补助的资金外,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列入行业监管“黑名单”。
第十七条 委将建立相应的监督问责机制,不能按照《郑州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重点支撑项目》中计划按时完成任务的,将对项目实施单位启动问责机制并限期整改,仍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及后续节能减排资金支持,今后不再考虑享受类似项目资金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季度10日前向委报告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相关重大事项以及下一季度的实施计划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印发